公共電視法  組織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5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方針。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核公視基金會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電台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五、決定分台之設立及廢止。

六、修正公視基金會之章程。

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八、遴聘總經理並同意副總經理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十一、其他依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