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組織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3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 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 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 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 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 與政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