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總則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台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台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