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總則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0條
公視基金會之業務如下:

一、電台之設立及營運。

二、電視節目之播送。

三、電視節目、錄影節目帶及相關出版品之製作、發行。

四、電台工作人員之養成。

五、電視學術、技術及節目之研究、推廣。

六、其他有助於達成第一條所定目的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