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總則 ( 98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為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 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 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