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 (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12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或供公 眾接收,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第13條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規定所指定之鎖碼頻道,其鎖碼方式應具有 安全性。

第14條
為維護公眾安全,架設地球電臺天線及其相關設備時,應予妥善固定,並 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且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審驗技 術規範。

第15條
地球電臺發射天線之仰角不得低於五度,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 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