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 (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12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或供公 眾接收,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