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8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請本會備查:

一、全年度節目報告書。

二、民營廣播、電視事業董事、監察人名冊;公營廣播、電視事業總臺長 、臺長、分臺長名冊。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第一款全年度節目報告書,其格式由本會另定之。

公司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結束六個月內,檢具股 東名冊及依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製作之各項書表,送請本會備查。

財團法人組織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年度結束三個月內,檢具業務 執行報告書及決算書送請本會備查。

全年度節目報告書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全年度財務及營運概況應於 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之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