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7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新聞、 教學、業務、專業廣播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

二、電視事業應分設新聞、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 教學、業務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