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6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

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

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