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21條
電臺應備節目日誌,逐日記載當日各項節目名稱或標題、播音語言、主持 人姓名、起訖時間、製作單位、簡要內容及所播送之廣告內容。

日誌表格,由各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製訂,其保存期限為二年,以備查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