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20條
電臺節目時間表應於播送五日前,依本會所定之項目及格式,登載於指定 之資料庫。

為維護視聽眾權益,電臺變更節目時,除依前項規定登載於指定資料庫外 ,應事先插播預告;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具時效性之重大事件等特 殊原因須臨時變更節目時,亦應即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