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 105 年 11 月 11 日)
第18條
具有特種任務或為專業性之電臺所播送特種或專業節目之時間,應占百分 之六十以上,其他各類節目時間之比率,由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訂定後, 附具理由及施行期限,送請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