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廣告管理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34-1條
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 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