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節目管理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26-1條
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 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主管機關得指定時段,播送特定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