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節目管理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22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 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 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