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節目管理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21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