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法  節目管理 (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19條
廣播、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其中於主要時 段播出之本國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

外國語言節目,應加映中文字幕或加播國語說明,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 改配國語發音。

第一項本國自製節目之認定、類別、主要時段之界定及其他相關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