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16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 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