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11條
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錄影節目帶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 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負分級義務並標示分級資訊。

第12條
錄影節目帶分下列五級: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未滿十五歲之人不得觀賞。

三、輔導十二歲級(簡稱「輔十二」級):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得觀賞。

四、保護級(簡稱「護」級):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得觀賞,六歲以上未滿 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輔導觀賞。

五、普遍級(簡稱「普」級):一般人皆可觀賞。

第13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 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 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 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第14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 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 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5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 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 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第16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 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第17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適合一般人觀賞者,列為「普」級。

第18條
無渲染色情之裸露鏡頭,得視劇情需要,列入「限」級、「輔十五」級、 「輔十二」級、「護」級或「普」級。

第19條
錄影節目帶中預告樣片之級別應與其正片之級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