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 105 年 06 月 17 日)
第11條
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錄影節目帶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 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負分級義務並標示分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