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廣播電視事業 ( 91 年 06 月 28 日)
第9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新聞局審查核 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第 五十條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涉及國防、軍事、政治、外交之國家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報導。

四、挑撥民眾與政府情感之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