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廣播電視事業 ( 91 年 06 月 28 日)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 視法所規範之事業。

第7條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局得停止申請設立廣播電視事業。

第8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新聞局通知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播送特 定之節目或訊息。

第9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新聞局審查核 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第 五十條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涉及國防、軍事、政治、外交之國家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報導。

四、挑撥民眾與政府情感之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