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
視法所規範之事業。
動員實施階段,新聞局得停止申請設立廣播電視事業。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新聞局通知停止播送節目或指定播送特
定之節目或訊息。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新聞局審查核
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第
五十條或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二、涉及國防、軍事、政治、外交之國家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報導。
四、挑撥民眾與政府情感之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