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總則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及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室內空氣品 質調查、檢驗、教育、宣導、輔導、訓練及研究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