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2條
本辦法針對推動環境教育績效優良之自然人、機關(構)、事業、學校、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參選者),擇優頒發國家環境教育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