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11 月 21 日)
第13條
參選者依第十條獲得獎勵後,其再次參選之限制如下:

一、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四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二、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