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9條
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 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