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總則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之倫理關係,增進 國民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 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

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 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

三、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

(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相關之法律。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之授 權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之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