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罰則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24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 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 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