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6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 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環境教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