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 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

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 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