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總則 ( 106 年 11 月 29 日)
第1條
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 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 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