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8條
控制場址進行初步評估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整治場址。

一、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 值達一千二百分以上。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重大污染情形。

前項初步評估表格式如附表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控制場址後,以四十五日內完成初步評 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