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4條
進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及污染場址處理等級評定時,如有二項以上污染物 項目達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有污染物項目均應納入評估,作為 判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