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 102 年 04 月 24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初步評估:指進行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以下簡稱控制場址) 污染影響潛勢評估,並依評估結果評定是否公告為土壤、地下水污染 整治場址(以下簡稱整治場址)。

二、處理等級評定:指依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評定由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費用之控制場址、整治場址優先順序。

三、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指進行土壤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及地下水 污染途徑影響潛勢評分。

四、污染範圍調查:指調查污染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分布狀況。

五、對環境影響之評估:指依場址污染潛勢評估總分評估污染場址對國民 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