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 101 年 01 月 04 日)
第5條
底泥之分類管理如下:

一、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上限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並通知農業、衛生 主管機關依權責檢測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內污染物質。

(二)農業、衛生主管機關於辦理前目工作後發現濃度偏高時,得本於權 責就水體內生物體及已上市水產品依法進行相關管制與監督管理事 項,並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通知後,得命地面水體之管理人 就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技術及經濟效益等進行評估,經中央主管 機關審核認為具整治必要性及可行性者,由地面水體之管理人於擬 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二、底泥品質指標項目濃度高於下限值且低於上限值者,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應針對該項目增加檢測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