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監測設備 ( 100 年 01 月 14 日)
第7條
地下儲槽系統應設置油槽自動液面計進行總量進出平衡管制,其方式如下 :

一、每日記錄進出量及油槽存油量。

二、進料前、後應量測並記錄儲槽內之存量容積。

三、每月應以油尺,採人工量測方式,記錄儲槽油位與槽底水位一次以上 。

前項油槽自動液面計量測範圍,應至少涵蓋儲槽內底部至頂部之距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前之地下儲槽系統未設置油槽自動液面計者, 得採人工量油方式進行第一項之總量進出平衡管制。但更新地下儲槽者, 應依第一項規定設置油槽自動液面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