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紀錄申報與保存 ( 100 年 01 月 14 日)
第16條
新設、更新之地下儲槽系統,其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應保存至地下儲槽系 統更新或永久關閉為止。

前項之報告書,於地下儲槽系統移轉時,應交予移轉後之所有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