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監測設備 ( 100 年 01 月 14 日)
第14條
申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監測方式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

二、經認證機構認證之監測方式測試成果報告。

三、品保品管規劃書。

四、引進國外認證之監測方法,須檢具國外認證機構之原文認可文件及含 中譯本,並應經駐外機構認證之證明資料。

地下儲槽系統以前項核准之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其實施頻率、記錄、方 法及設施標準應依核准內容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