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依下列頻率進行監測並記錄
之:
一、地下儲槽:每五年一次。
二、壓力式管線:每年一次。
三、吸取式管線:每三年一次。
前項地下儲槽之密閉測試應符合一小時壓力變化率低於○‧○一公斤/(
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須密合,或應符合滲
漏率低於○‧三七八公升/小時;管線之密閉測試應在一至一‧五倍操作
壓力下進行,並應符合一小時壓力變化率低於○‧一公斤/(平方公分‧
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須密合。
依第八條第一項委託檢驗測定機構進行之密閉測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頻率進行監測並記錄之:
一、地下儲槽:每三年一次。
二、壓力式管線:每年一次。
三、吸取式管線: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