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監測設備 ( 100 年 01 月 14 日)
第10條
地下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依下列頻率進行監測並記錄 之:

一、地下儲槽:每五年一次。 二、壓力式管線:每年一次。 三、吸取式管線:每三年一次。 前項地下儲槽之密閉測試應符合一小時壓力變化率低於○‧○一公斤/( 平方公分‧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須密合,或應符合滲 漏率低於○‧三七八公升/小時;管線之密閉測試應在一至一‧五倍操作 壓力下進行,並應符合一小時壓力變化率低於○‧一公斤/(平方公分‧ 小時)及自動壓力記錄器所繪製之圓盤圖須密合。

依第八條第一項委託檢驗測定機構進行之密閉測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 年一月一日起,應依下列頻率進行監測並記錄之:

一、地下儲槽:每三年一次。 二、壓力式管線:每年一次。 三、吸取式管線:每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