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附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52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致他人受損害時,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有數人 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重大過失之污染土地關係人,亦同。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賠償損害時,對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 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