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附則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50條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場所使用人、管理人或 所有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為公司重整前,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 定應繳納之費用,於破產宣告或公司重整裁定時,視為已到期之破產債權 或重整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