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 95 年 04 月 07 日)
第3條
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業政策。

二、礦業開發政策。

三、水利開發政策。

四、土地使用政策。

五、能源政策。

六、畜牧政策。

七、交通政策。

八、廢棄物處理政策。

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

十、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