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5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之一 、第十一條之一及第十二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