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附則 ( 104 年 07 月 03 日)
第51-1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認定標準、細目或環境 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相關法規提出建議修正時,應邀集有關機關及多元民 間團體舉辦公開研商會,將共識意見彙整為草案,函請中央主管機關召開 公聽會,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