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附則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28條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 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 後,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