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  附則 ( 92 年 01 月 08 日)
第27條
主管機關審查開發單位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提 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得收 取審查費。

前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