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裁決委員會 ( 98 年 06 月 17 日)
第10條
裁決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

裁決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遴選具有環境保護、法律、醫 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聘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