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附則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27-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檢驗室主管及品 保品管人員者,其學歷不受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