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許可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15條
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測定機構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五至六個月內 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測定機構申請展延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測定機構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許可證 期限屆滿前無法完成展延准駁者,測定機構於許可證期限屆滿後至完成審 查期間內,得依原許可證內容執行測定業務。

測定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 決定時,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停止執行該項目之測定業務。未 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日起,其許 可證失其效力。如須繼續執行該項目之測定業務,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