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許可 (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10條
測定機構分設一個以上之檢驗室,應依本辦法分別申請許可證。

測定機構申請展延、復業、檢驗室搬遷或增加檢驗室、測定類別、測定項 目,應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之文件。

測定機構之檢驗室搬遷,應於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檢驗室搬遷並 提送搬遷計畫書備查;測定機構應依搬遷計畫執行搬遷,自搬遷完成日起 三十日內,提送前項規定之文件。